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乙肝)是由乙型肝炎病毒(HBV)引起的传染病。本病在我国广泛流行,人群感染率高,是危害人民健康最严重的常见传染病之一。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地坛医院、北京佑安医院、北京医科大学传染病教研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秀玉、徐道振、王勤环。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乙肝)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作为对乙肝患者的诊断及处理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982—1995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3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1 诊断原则
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和/或肝活体组织检查等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动态观察予以诊断。
3.2 诊断标准
3.2.1 急性肝炎
3.2.1.1 急性无黄疸型肝炎
a)流行病学资料:半年内接受过血及血制品或曾有其他医源性感染,生活中的密切接触,尤其是性接触而未采用避孕套者。
b)症状:指近期出现的无其他原因可解释的持续一周以上的明显乏力和消化道症状。
c)体征:主要指肝脏肿大,伴有触痛或叩痛。
d)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ALT)明显增高。
e)HBV标记物检测:符合急性乙肝的病原学标志,详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A2。
f)病理组织学特点:如鉴别诊断需要,有条件者可作肝活检,详见附录B。
在以上各项中病原学指标、症状和肝功能异常为必备条件,流行病学资料和体征为参考条件。
疑似病例:符合以上诸条中b)+d)。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e)。